(2015)定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颜某甲与颜某乙、颜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颜某甲,定兴县固城镇车站村。被告:颜某乙,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南寨集体宿舍。被告:颜某丙。被告:颜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甲与被告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甲负担。审判长刘杰代理审判员王岩人民陪审员陈步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闻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