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洪武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武,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武,男,45岁,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46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向东在中国建设银行黄河街支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向东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款2500元直至扣清人民币412151元整时止。二、此款直接扣划至申请人杨洪武指定的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谭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