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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艺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艺濒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875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艺濒,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艺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艺濒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