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邵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邵爱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明发路99号(广陵世家14幢102室、103室)。负责人周建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达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世星,客服。被告邵爱玲。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邵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朱俊康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