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与于帆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于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实际经营者:赵海波,男,个体工商户,现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邓佩荣(系赵海波之妻)。被告:于帆,男,汉族,国企员工,现住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诉被告于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罗娜地板商店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祥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