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阮祥武、海建军、郭文英与被上诉人许忠元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祥武,海建军,郭文英,许忠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祥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建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英。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六爱,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忠元。上诉人阮祥武、海建军、郭文英与被上诉人许忠元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树平审 判 员 阮慧婷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 珍书 记 员 邱飞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林树平撰稿:林树平校对:邱飞丽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印制(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