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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叶凌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