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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于一×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一×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8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汝冰,天津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一×。法定代理人于二×(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与被告于一×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汝冰,被告于一×及其法定代理人于二×、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张默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相识,原告因急于要孩子,于××××年××月××日匆忙结婚。婚前婚后被告及其家人一直隐瞒被告“精神分裂症”病情。原告于××××年××月××××日在被告当时自己说出病症并严重发作时才发现,但被告及其家人还一直不告诉实情。经查证,被告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原告来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告住院病历2份,证明被告在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应结婚的情形,且婚后仍未治愈,一直在用药;2、婚姻无效判例,证明本案应为无效婚姻;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证明精神分裂症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原告住院诊断书,证明原告身体不好,患有诸多疾病,经不起被告的折磨;5、原告所有的负债统计表,证明原告婚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负债,要求与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于一×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有效。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讲过自己在外企工作,由于精神压力大,进行过治疗,但被告的身体状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照2张,证明被告结婚时状况良好,有行为能力;2、结婚典礼照2张,证明正常举办婚礼;3、被告陪同原告出游照片3张,证明被告协助原告获得澳门大学文凭,并为原告文章进行翻译;4、双方家门被上锁的照片2张,证明原告不让被告回家;5、原告经营的店面照片2张,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6、视听光盘1张,证明被告在婚礼典礼上表现正常,有行为能力。7、南开大学结业证书1份,证明被告婚后在南开大学进修,并取得结业证,并证明被告有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婚前,被告于××××年××月××日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出院。住院病历中记载:被告于××××年因工作压力大患上此病。经检查,被告存在幻听、妄想,其它方面表现一切正常。后病情好转出院。在婚后,被告于××××年××月××日再次入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于××××年××月××日因病情好转出院,另查,庭审中,被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问话过程中,被告逻辑思维清晰、记忆清楚、语言流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及被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认定婚姻无效。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结婚后仍未治愈,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医学上是否被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没有做出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依据该规定,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仅是医生建议暂缓结婚,并未禁止结婚。经本院庭审询问,发现被告在精神表现方面并无异常,且两次住院的病历记载,均因病情好转出院。可说明被告病情较轻,可通过治疗控制病情。故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要求宣告与被告于一×婚姻无效的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荣光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范奚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