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吴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双桥乡机房村21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0306496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备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