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卫国与仙桃市黄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仙岛湖聚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黄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黄荆建筑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张台路。法定代表人张维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国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仙岛湖聚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岛湖聚鼎公司),住所地阳新县王英镇特2号。法定代表人刘品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仙桃黄荆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国、原审被告仙岛湖聚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桃黄荆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国涛,被上诉人张卫国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兵,原审被告仙岛湖聚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能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虽然张卫国举出其于2012年9月28日分别编制的3栋别墅楼的《工程(决)算书》上有仙桃黄荆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但该《工程(决)算书》是以仙桃黄荆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工程发包人仙岛湖聚鼎公司报送用于工程结算,故该印章只是用于证明《工程(决)算书》由仙桃黄荆建筑公司编制,而并非仙桃黄荆建筑公司已认可张卫国所施工的3栋别墅工程款合计为1516219元;况且,仙桃黄荆建筑公司项目部原负责人刘细毛于同年9月26日被解职,后任项目负责人令狐斌并未掌控该印章,张卫国亦未陈述该印章加盖至《工程(决)算书》上及《情况说明》上的过程,故原审判决认定仙桃黄荆建筑公司已与张卫国达成按据实结算方式承包工程及已认可张卫国所施工的工程量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仙桃黄荆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尹策审判员胡志刚代理审判员周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谭青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