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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汉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江,帅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江,职工。被执行人帅字旗,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汉江依据本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对被执行人帅字旗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向被执行人帅字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帅字旗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至同年7月29日上诉期满,但其于同年7月27日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致申请执行人刘汉江不知情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刘汉江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刘汉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子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