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少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莲、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其打工地门前的菜园中撒种罂粟。2015年5月6日,和县公安局西埠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共清点出罂粟896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崔某、俞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种植罂粟896株,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把罂粟籽撒种在其打工地门前的菜园中。2015年5月6日,和县公安局西埠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清点,王某共种植罂粟896株,且大部分已结青果,部分已开花。后被告人王某配合民警将罂粟予以铲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崔某、俞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种植罂粟896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并无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社区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打击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