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伟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军、王立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伟清,王保军,王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席伟清,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玉美,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保军,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立敏,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席伟清,依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塔民初字第70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军、王立敏返还席伟清所有的房屋一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军、王立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塔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