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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孔军与刘新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孔军,刘新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58-1号原告:韩孔军,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培国,市民。被告:刘新响,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市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韩孔军与被告刘新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颉金顺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