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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楼建英与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英,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楼建英。被告: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辉。原告楼建英与被告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4年1月2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67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3月30日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明辉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工资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6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与本案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关联。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建英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薛儒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