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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宝华、姚钦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宝华,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宝华。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钦。申请再审人姚宝华、姚钦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姚宝华、姚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省国土厅的信访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姚宝华、姚钦以省国土厅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省国土厅作出的苏国土资信核(2014)2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违法,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姚宝华、姚钦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姚宝华、姚钦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姚宝华、姚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宝华、姚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