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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史献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史献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志勇。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受王志勇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大厦12楼A层。负责人谢采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彬(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史献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史献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保险公司、史献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志勇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史献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勇撤回对保险公司、史献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9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栋人民陪审员  蒋建忠人民陪审员  殷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汤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