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传彪、刘霞申请执行郑传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彪,刘霞,郑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925号申请执行人郑传彪,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传明,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郑传彪、刘霞申请执行郑传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传明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33875元及执行费6408元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