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石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号。负责人孙波,该行行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八川公司名下权证号常国用(2009)第变xxxxx号、第变xxxxx号、第变xxxxx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宁大陆常州2015(估)第129号土地估价报告。八川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八川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八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刘敬兵审判员 赵玉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晓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