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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湄潭县西河镇。被告周某某,女,住湄潭县复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毅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柯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汪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