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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方其、盛于龙与盛于龙、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其,盛于龙,罗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李方其。被告:盛于龙。被告:罗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其与被告盛于龙、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00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李方其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