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方其、盛于龙与盛于龙、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其,盛于龙,罗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李方其。被告:盛于龙。被告:罗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其与被告盛于龙、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00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李方其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