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颜建仙与罗跃进、罗超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颜建仙,罗跃进,罗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1252-2号申请执行人颜建仙。被执行人罗跃进。被执行人罗超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12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超玉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935-957号第一单元6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16012、地号:7-000-53459-21),现因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温苍执异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935-957号第一单元602室房屋的执行,且该判决已生效,故应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温苍执民字第1252号执行裁定书所作出的对被执行人罗超玉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935-957号第一单元6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16012、地号:7-000-53459-2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