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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某某,男,44岁。被告刘某某,女,45岁。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叶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农历四月初七,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家相亲,双方约定四月初八吃定亲饭,彩礼4万元。在定亲仪式上原告给付被告1万元现金,剩余3万元要求被告跟原告到江苏宿迁市去拿,四月十一日,原告与被告到江苏宿迁市原告蛋糕店,原告又付给被告现金3万元。被告在宿迁市住了半个月,后因给被告办健康证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心转意,屡遭被告拒绝。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被告刘某某答辩称,我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2014年农历四月初八我到原告家上门,我拟了4万元礼金,当天原告付给我妈1万元恩娘礼,还有3万元原告叫我跟他到江苏宿迁市再给,到了宿迁市后,原告说生意不景气,过一段时间给我钱。过了几天我们同居了,我提出拿结婚证,原告不肯拿结婚证,5月29日,原告强行与我发生关系,后来强行未遂,原告就掐我脖子想把我掐死,被逼无奈,我才回到贵溪娘家。可是,原告多次到我娘家进行骚扰、威胁。希望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1、对宋某某的谈话笔录、对马某某的谈话笔录,证明在宿迁原告的蛋糕店里原告数钱给被告的事实。2、银行明细对账单(2份),证明给被告的3元钱是从银行取出的。3、录音,证明被告收到原告4万元的事实。4、证人周某某、王某一、李某某的当庭证词,证明约定4万元彩礼的事实,其中1万元已给了被告。被告刘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照片一张,证明原告打伤被告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自己并不认识宋某某、马某某,而且谈话内容是捏造的。本院认为,被告是否认识宋某某、马某某并不影响谈话内容,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谈话内容是捏造的。因此,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2号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取钱的账户都是别人的,不能证明是原告在银行取了3万元钱。本院认为2014年5月10日支取的14000元和2014年5月12日支取的17500元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钱,因此,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第3号证据被告有异议,称自己不在场,不能证明被告拿了原告3万元钱。本院认为,该录音只能间接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钱。原告的第4号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打了被告。本院认为,被告仅凭一张照片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打了被告,证据是不充分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农历4月份,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初八,被告来到原告家吃定亲饭,双方约定彩礼4万元,当天,原告付给被告家1万元彩礼,并答应带被告到江苏省宿迁市原告蛋糕店拿3万元彩礼。2014年农历4月11日,被告母女来到江苏省宿迁市原告蛋糕店。2014年农历4月12日,原告给付了被告3万元彩礼。之后,被告在原告蛋糕店住了约半个月,由于双产生矛盾,婚约解除。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彩礼3万元,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但原告提供的第1、3、4号证据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原告给付被告3万元的事实。因此,加上被告承认收取的1万元彩礼,被告共收取原告彩礼4万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酌情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计人民币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52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