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夏某某,女,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田某某,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陪 审 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