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蒿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蒿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原告蒿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蒿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客观原因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蒿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麦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