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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蒿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蒿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原告蒿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蒿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客观原因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蒿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麦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