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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42号原告刘爱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杰,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与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玄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