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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刘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刘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媛。被执行人:刘德泉。本院在执行张媛媛与刘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媛媛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