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生林与浦江承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受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林,浦江承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受恭,陈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郑生林。委托代理人藏志军。被告浦江承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受恭。被告朱受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鸿。被告:陈红卫。原告郑生林诉被告浦江承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受恭、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能当庭提交身份证原件,且本案中诉状列明原告为“郑生林,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东台市五烈镇胡家堡居委会十一组”,而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来看,原告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南柯堡村一组167号”,故本案的原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