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传姣、刘廷端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传姣,刘廷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吴传姣,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廷端,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指定代理人:刘昭霞,农民。申请人吴传姣要求宣告刘廷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传姣述称,被申请人刘廷端在于1982年农历腊月份开始患精神病,发病时举止狂躁、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常趁家人不备不分昼夜到处乱跑,甚至毁坏财物、殴打他人,初期每次发病时间持续一个月左右,后来服用五氟利多片,病情稍有好转,发病频率减少、持续时间缩短。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份突发精神病后于夜间出走攀爬岳西供电公司的变压器被电击伤。故请求法院认定刘廷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吴传姣作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吴传姣与刘廷端系夫妻关系。刘昭霞为刘廷端女儿,其家庭现有成员有吴传姣、刘廷端、刘昭霞、女婿储胜方及刘昭霞女儿刘似锦五人。刘廷端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刘廷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刘昭霞对吴传姣申请认定的事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刘廷端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吴传姣作为刘廷端妻子,要求宣告刘廷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刘廷端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廷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传姣为刘廷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