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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雪文、何金泉诉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文,何金泉,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宋雪文,女,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何金泉,男,汉族,1948年2月5日出生。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文、何金泉与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雪文、何金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泉、宋雪文以被告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已将借款向其还清为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金泉、宋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宋雪文、何金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