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