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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