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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16号原告漆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