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琴与杨教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琴,杨教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章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教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章琴诉被执行人杨教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海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