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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其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249-3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王其祥,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宁民保字第24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其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营业部账户15×××44存款14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胜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