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天津民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王来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民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南部赵家园小区1、2-公建3。法定代表人王淑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顺勇,天津民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来滨。被执行人薄连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民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王来滨、薄连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