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汝卿与刘昌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汝卿,刘昌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朱汝卿。委托代理人许宗琦,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汝卿诉被告刘昌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治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