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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万莹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万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6号罪犯李万莹,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1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万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万莹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9时,伙同他人在焦作市高新区热电厂附近将被害人梁某某劫持到出租车上,采用殴打手段,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由同伙从梁某某的银行卡取出现金17600元,将赃款平分。案发后同案被告人苏某某退还赃款1000元,赵某某退还赃款8000元。经庭外调解被告人李万莹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元(已履行)。罪犯李万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万莹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万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