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诺卡(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卢永瑜,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铜,董事长。被执行人阿诺卡(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05507-7。法定代表人卢永瑜。被执行人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永瑜。被执行人卢永瑜,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晓玲,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阿诺卡(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卢永瑜、杨晓玲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诺卡(厦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卢永瑜、杨晓玲的款项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