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罗克建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自报),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对面经营爱美服装店。2013年4月,罗某甲从2013年第40期开始在便利店内接受杨义华等人六合彩赌博的投注至2014年第131期,并从中渔利。2014年11月13日21时许,公安人员对罗某甲的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杨义华等8名赌博人员,并在店内查获投注单、电脑等作案工具,其中第131期投注单共计52份,至案发被告人罗某甲获利约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322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的台式电脑一套(含主机、显示器)、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上诉人罗某甲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加赌博,只是协助他人赌博,获利的两万元是参赌人员自愿给的报酬;(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是初犯,获利的大部分资金都已经没收,且其是三级残废,请求从轻处罚,减免罚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对面经营爱美服装店。2013年4月,罗某甲从2013年第40期开始在便利店内接受杨义华等人的六合彩赌博的投注至2014年第131期,并从中渔利。2014年11月13日21时许,公安人员对罗某甲的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杨义华等8名赌博人员,并在店内查获投注单、电脑等作案工具,其中第131期投注单共计52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搜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对面的爱美服装店。2、搜查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的一桌面上缴获1本账本、2张统计单、52张投注单、1部手机、1台电脑、1台传真机以及现金13220元。(二)物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一台传真机:作案工具。(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罗某甲被抓获经过,无自首、立功等情节。2、投注单、统计单:证实罗某甲接受第131期投注共计16000元。3、账本:证实罗某甲从40期开始接受投注,投注额在五万元以上。4、存款凭证3张:证实罗某甲在2013年5月8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12月18日共汇给项瑞灯(据罗某甲供述系上家)35000元。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赌博人员处以行政处罚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甲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通话记录:证实罗某甲的通话情况。8、电脑投注登记截屏:证实电脑登记投注的情况。(四)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罗某乙、林某、曾某,张某、丘某成、胡某明、王某军(系现场抓获的赌博人员)的证言:证实在罗某甲处投注六合彩,辨认出罗某甲并辨认出投注单。(五)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诉人罗某甲的供述:证实罗某甲从2013年4月份第40期开始接受投注,项瑞灯系庄家,老袁从2014年11月份初开始也让其帮忙接受投注。获利方式特码收取投注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回扣,老袁是给投注额的百分之十,其他码就是千分之一回扣。通过网上或传真将投注情况发给上家,通过存款将投注额交给项瑞灯,和项约定超过一万元才汇,至今汇了2.5万元,老袁是自己上门结算。至今共接受243期投注,共接受投注额约48.6万元,共获利约4.92万元。关于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接受杨义华等人六合彩赌博的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2)原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罗某甲如实供述的情节,并结合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时间及获利情况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梓材代理审判员 陈水明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诗韵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