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欧名凤与广州世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品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名凤,黄品霖,广州世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645号原告:欧名凤,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黄品霖,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广州世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桂屏。委托代理人:黄品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名凤诉被告黄品霖、广州世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名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名凤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名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欧名凤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舒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