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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彦辉与史勇、王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辉,史勇,王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辉,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被执行人史勇,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学鹏,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李彦辉申请执行史勇、王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勇、王学鹏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史勇、王学鹏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法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史勇、王学鹏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