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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青山、吴卫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青山,吴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75号申请人:周青山。申请人:吴卫文。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青山与申请人吴卫文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1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青山与申请人吴卫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本院修正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吴卫文欠周青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1250元(利息算至2015年8月25日),分三期归还:于2015年12月30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250元,若吴卫文未依约还款,则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金归还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1.5%据实计算,周青山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提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吴卫文按上述约定依约还款,则免除从2015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晔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