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总经理。被告: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遵化市党峪镇金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俊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