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顾丽娟诉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丽娟,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443号原告顾丽娟。委托代理人刘铁伟,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顾丽娟诉被告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丽娟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丽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丽娟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丽娟承担。审判员 刘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