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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学民与韩城市衡祥蔬菜瓜果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民,韩城市衡祥蔬菜瓜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王学民,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韩城市衡祥蔬菜瓜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韩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韩城市金城办文庙村环城东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民诉被告韩城市衡祥蔬菜瓜果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学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