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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8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首都图书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8273号原告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樊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被告首都图书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倪晓建,馆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与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首都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苏志甫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