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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执民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嵊州���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与金洪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金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叶德松,社长。被执行人:金洪法。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金洪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绍嵊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返还案涉承包地及相关的房产和设施,拆除其在承包地新建的厂房等设施,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洪法与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的争议土地,已向本院另案起诉并立案,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之必要,可待另案诉讼后视情况再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通知书。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嵊执民字第1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待另案诉讼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