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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显花、李连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27-2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区伊莱克斯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被告朱显花。被告李连菊。被告朱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本院认为,原告陆秀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2元,减半收取2786元,诉讼保全费1944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