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显花、李连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27-2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区伊莱克斯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被告朱显花。被告李连菊。被告朱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本院认为,原告陆秀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显花、李连菊、朱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2元,减半收取2786元,诉讼保全费1944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