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市跃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跃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张军平,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被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跃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张佳清,宜昌市跃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跃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宜人社监罚(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年8月2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