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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汪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汪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南。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萌,该公司职员。被告汪兵。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来自: